formf智利产地证香港转机未再加工证明商会申请签发注意要点-金沙2004路线js5
一,普惠产地证经香港中检局认证,未在加工证明 一般原产地证 co 未在加工证明、普惠产地证 forma 未再加工证明、东盟原产地证 forme 未在加工证明、智利产 地证 formf 未在加工证明、亚太产地证 formm 未在加工证明、中巴原产地证 fta 未在加工证明
二介绍 2.1 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中文为:“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/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”。英文为 “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/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”。 2.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,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,签署人手签并注 明加签日期。 2.3 特殊情况,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三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申请 (一)中国经香港转输欧盟普惠制项下的出口商品,没有联运提单的,从1996年4月1日起,由转口申请人在香港 持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 a 及其影印件各一份,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签发“未再加工 证明”。 (二)货物抵达香港后,转口申请人须按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的签证要求,填写“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”,据 实申报货物的详细情况,并提供有关贸易、运输单证。 (三)转口申请人申请签发“未再加工证明”,应不迟于货物装船出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。
四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签发 (一)香港中检公司受理申请后,应认真审核“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”和有关转口文件是否与有关各地商检机构 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 a 及有关出口文件内容一致。经审核无误,符合要求,签发“未再加工证明”,即: 香 港中检公司在有关各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 a 第四栏内加签“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 /转 运其 间未 进行 任 何加 工 ”之 英文 字样 (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/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)并加盖香港中检公司印章(已在欧盟注册备案),签证人员手签并注明日期。 (二)香港中检公司对申请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货物发现违反欧盟普惠制方案规定而进行任何加工或拆箱、检验、 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的,不予以签证。 (三)对经香港转输欧盟的出口受惠商品,转口时对持有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 a,未申请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, 事后香港中检公司一般不再受理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申请。
五常见错误解析 1,起运地显示 port of loading: shenzhen via hong kong
2,飞机起飞时间 显示二程香港飞的时间
3,办理加工证明时间 不要开飞机了再去办,订舱拿到航班号即可办理随机到智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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